干部问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县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的执政能力建设,强化责任落实机制,促进各级领导干部认真履职、依法行政、清正廉洁、提高执行力和工作效能,依据《中国共产党党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部门及州市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部门及县市区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县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所属机构,工青妇等人民团体,具有或受委托行使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组织,公立学校、医院等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领导干部(以下称负责人),依照本办法问责。
第三条问责坚持权责统
一、实事求是、公正公平、教育与惩戒相结合、改进工作与责任相结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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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发布、实施与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政策规定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决定、命令和行为的;
(二)违法授权或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行使相关职权,或者不依法对受委托者行使职权的行为进行监督的;
(三)在法定的条件和标准外附加条件和变更标准,要求或授意下属要求相对人提交与申请办理事项无关材料的;
(四)违法设定或者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行政强制措施的;
(五)截留、滞留、挤占、挪用救灾、抢险、防汛、抗旱、防疫、优抚、移民、救济、义务教育、人民防空、社会保险、征地补偿、农民的各项补贴等款物或转移财政专项资金及单位私设“小金库”的;
(六)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实施限制人身自由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强制措施的;
(七)干预、阻挠、对抗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纪检监察机关依法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执法权、执纪权、监督权,作伪证,或对办案人、检举人、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八)利用职权向相对人提出不合理要求,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七条办事拖拉、推诿扯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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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实干精神差,工作无起色,干部群众意见较大的。第九条欺上瞒下、弄虚作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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