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印发光伏扶贫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能源局新能源司和国务院扶贫办开发指导司负责同志就《光伏扶贫电站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发布时间:2018-08-01来源:国家能源局大中小
近期,国家能源局、国务院扶贫办联合印发了《光伏扶贫电站管理办法》(国能发新能〔2018〕29号,以下简称《办法》)。为此,国家能源局新能源司和国务院扶贫办开发指导司负责同志接受了记者采访,回答了记者问题。
问。《办法》制定的背景是什么。光伏扶贫与其他产业扶贫相比有什么优势。光伏扶贫实施的情况和效果如何。
答。光伏发电清洁环保,技术可靠,收益稳定。在光照资源较好的贫困地区因地制宜开展光伏扶贫项目建设,既符合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方略,又符合国家能源发展战略。按照中央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的指示要求,国家能源局会同国务院扶贫办在2014年10·17扶贫日期间,启动了光伏扶贫试点工作,2015年初下达了安徽、河北、山西、宁夏、甘肃、青海等6省光伏扶贫试点专项建设规模150万千瓦。2016年3月,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扶贫办等联合印发了《关于实施光伏发电扶贫工作的意见》(发改能源〔2016〕621号,以下简称《意见》),光伏扶贫在全国全面展开。2016年10月、2017年12月分两次各下达光伏扶贫专项规模516万千瓦和419万千瓦,2017年在年度规模中明确8个省共450万千瓦普通电站规模也全部用于光伏扶贫。此外,各地根据国家政策还自行组织建设了一批光伏扶贫电站。截至2017年底,已纳入国家光伏扶贫补助目录项目553.8万千瓦,覆盖贫困户96.5万户。
通过三年多努力,光伏扶贫取得了稳定带动群众增收脱贫、有效保护生态环境、积极推动能源领域供给侧改革“一举多得”的效果,成为精准扶贫的有效手段和产业扶贫的重要方式,增强了贫困地区内生发展活力和动力。
光伏扶贫工作政策性很强,需要不断完善政策设计和制度体系。2017年6月2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座谈会上,强调“在具备光热条件的地方实施光伏扶贫,建设村级光伏电站,通过收益形成村集体经济,开展公益岗位扶贫、小型公益事业扶贫、奖励补助扶贫”,为做好光伏扶贫工作提供了遵循,指明了方向。《办法》的制定出台,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指示要求,规范光伏扶贫电站建设运行管理,保障光伏扶贫实施效果,促进光伏扶贫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举措。
问。《办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在总结光伏扶贫实施经验基础上对相关政策做了哪些调整完善。
答。2016年3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扶贫办、国家能源局等五部门联合印发了《意见》,指导各地推动开展光伏扶贫工作。作为产业精准扶贫的一项创新举措,光伏扶贫在推进过程中出现了补贴电费结算不及时、电站建设质量不高、后期维护欠规范等问题,一些地方扶贫对象扩大化,个别地方存在“一光了之”“一哄而上”现象。中央领导对此高度重视,国务院组织召开了光伏扶贫专题协调会议,明确了完善扶贫机制、建设村级电站、下达建设规模、加大政策保障、强化组织领导等相关意见。
按照会议精神,结合光伏扶贫工作实践,《办法》在《意见》基础上对有关内容进行了调整完善,在建设模式方面,明确以村级电站为主要建设模式;在建设资金方面,要求由各地政府出资建设,不得负债建设,企业不得投资入股、不得向银行借款;在收益分配方面,要求按照国务院扶贫办制定的《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国开办发〔2017〕61号)执行,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发电收益形成村集体经济,用以开展公益岗位扶贫、小型公益事业扶贫、奖励补助扶贫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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