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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怀化市发展农村客运加强农村道路

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怀政办发〔2012〕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怀化市发展农村客运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怀化市发展农村客运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预防交通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湖南省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客运公路和站场建设、车辆及其交通安全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乡(镇)以上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交通、公安交警、农机、安监、财政、税务、物价、教育等部门和客运企业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本办法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农村客运公路和站场建设

—1—

第四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政府投资为主、村民自筹为辅、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筹集机制,积极筹措资金,加大投入,完善农村道路网络。

第五条新建、改建农村公路,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农村公路建设技术要求实施。2009年8月以后开工的农村公路建设工程,公路勘验的基本安全保障设施必须同步实施。

第六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已建成通车的农村公路的监督检查,及时增设和修复有关交通安全设施。

第七条市交通、公安、安监等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省有关道路客运安全通行勘验技术要求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农村道路建设的现状,制定《怀化市农村公路勘验技术要求》。

第八条农村新修建公路竣工后,交通主管部门应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由公路所在行政村村委会向乡(镇)人民政府书面申请开通农村客运班车,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正式提出。

县(市、区)人民政府接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通行农村客运班车的报告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交通、安监、运管、公安交警、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等单位进行现场勘验。交通运管部门根据勘验意见核定客运班线。

第九条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养护和管理实际,每年应按每公里不少于2000元的标准,对已通行客运班车的村级公路进行补贴。具体实施工作,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交通主管部门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村级公路的监督管理。已通行客运班车的村级公路因自然灾害发生损毁的,由交通管理部门、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和客运企业联合进行评估,恢复资金在3000元以下的,由客运公司负责;恢复资金在3000元及以上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2—

第十条规划、交通、国土、建设等部门应当简化对农村客运站建设的审批程序,落实相关优惠政策,支持重点乡(镇)或片区中心站的农村客运站建设。

第三章发展农村客运

第十一条基本达到《怀化市农村公路勘验技术要求》规定的,可以开通客运班车。

第十二条乡村公路开通客运班车的,由市交通、运管及安监部门确定并行文明确适运的客车。

第十三条农村客运实行公司化管理。从事农村客运的公司应当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具备条件的私人客车,可根据自愿的原则,采取带车入股等方式,纳入公司化管理,严禁挂靠营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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