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2016)
浙江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2016年7月29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乡、民族乡、镇(以下简称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和建设,完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有关法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和建设,适用本条例。第三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组成,实行民主集中制。
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第四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活动等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省、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联系、指导和监督工作机制,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的联系、指导和监督,支持其依法开展工作。
第二章机构职责
第六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从本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开始,到下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为止。
第七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的职权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由其行使的职权。第八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以下简称主席团)由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在代表中选举产生,负责主持本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集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成员的名额为七人至十三人,经济比较发达或者人口较多的乡镇不超过十七人。
第九条主席团在召集和主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时,行使下列职权:
(一)确定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开时间;
(二)决定列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人员名单;
(三)提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草案、选举办法草案,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草案,主席团成员、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等建议名单,提请大会会议选举或者通过;
(四)决定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的议案提交大会会议审议,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是否列入大会会议议程;
(五)依照法定程序提出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候选人名单;
(六)决定代表联名提出的质询案的处理,将主席团或者代表联名提出的罢免案提请大会会议审议;
(七)提出各项决议、决定草案,提请大会会议审议和表决;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主席团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安排代表听取和讨论本级人民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
(二)组织代表检查宪法、法律、法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实施情况;
(三)组织代表开展视察、调研和其他活动;
(四)听取和反映代表、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五)听取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并印发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六)检查督促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的事项;
(七)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问题,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根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的报告,确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资格或者确定代表的当选无效;
(九)组织代表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
(十)受理代表、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以及基层国家工作人员的投诉,并负责转交有关机关和组织处理;
(十一)为代表履行职务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服务;
(十二)协助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做好代表换届选举的有关工作;
(十三)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补选、辞职;
(十四)组织依法选举产生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宪法宣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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