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海事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加强对海事规范性文件的管理,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结合海事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海事规范性文件,是指海事管理机构为执行海事法律、法规、规章和国际海事条约的规定,以及履行法定职责,按照法定权限制定,涉及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并能够反复适用的规章以下的文件。
下列文件不属于本规定调整的海事规范性文件:
(一)原文转发上级文件;
(二)对下级请示作出不涉及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或者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处理决定和批复;
(三)技术操作规程和涉及对海事管理机构的人事、财务、外事等内部事项管理的文件;
(四)会议纪要;
(五)交通行业标准和船检技术法规;
(六)其他不涉及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不具有普遍约束力或者不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海事系统对海事规范性文件的起草、报批、发布、备案和评估等工作。
本规定第四章仅适用于交通运输部海事局,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局和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参照执行。
第四条海事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二)促进水路交通运输事业科学发展;
(三)与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我国加入的国际海事条约不冲突;
(四)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的业务部门(以下简称“业务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海事规范性文件的起草、报批、发布和评估工作;法规规范处主要负责海事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备案以及由其组织起草的海事规范性文件的发布和评估等工作。
第1页共5页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局和地方海事管理机构根据各单位的职责分工对海事规范性文件进行制定和管理。
第二章管理权限
第六条以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海事局、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局和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的名义制定海事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守本规定的管理权限。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的内设部门、派出机构、海事处和分支局不得发布海事规范性文件。
第七条涉及下列事项的海事规范性文件,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制定海事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后,提请交通运输部审批和发布:
(一)国际海事条约生效实施和口岸开放公告等重大海事管理事项;
(二)转变海事行政许可事项管理方式的;
(三)新设定一项非许可类审批事项的;
(四)涉及海事管理机构以外的其他部门职责的;
(五)设定全国水上经济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的海事管理事项;
(六)其他应当以交通运输部的名义制定和发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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