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市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暨绿化美化工程考核验收办法
兴隆乡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考核办法
为深入推进我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创建干净、整洁、规范、有序、文明优美的生态环境、居住环境,经乡党委会议研究,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一条考核依据
按照《兴隆乡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精神,根据兴隆乡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的工作任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各站所、各村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情况的考核。
第三条考核主体
城乡环境综合整治考核工作按照兴隆乡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由乡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乡督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全乡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检查评比。考核结果报乡党委、政府审定。
第四条考核原则
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考核运用
(未完,全文共1193字,当前显示355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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