溆浦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5篇
溆浦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暂
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规范服务行为,根据《溆浦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暂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经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农合办)审查认定报县卫生局批准,为本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提供门诊或住院医疗服务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经省、市认定的定点医疗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卫生局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管理和监督。县农合办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相关业务实施监督、检查、指导和管理。
第二章定点医疗机构认定
第四条定点医疗机构的认定由县农合办根据方便就医、结构合理、动态管理的原则,在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中确定。
第五条申请定点医疗机构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相关专业诊疗技术服务准入许可、专业技术人员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
(二)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收费、统一核算。
(三)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设置标准,具备与相应级别定点医疗机构相适应的规模、功能、技术人员、医疗设备,医疗服务规章制度健全,管理规范。
定点住院的乡镇卫生院至少应设置内儿科、外科、妇产科、预防接种门诊;具有急诊急救功能,应有住院病房、病床及相应配套设施;可开展常规化验、照片、b超、心电图等辅助检查。
(四)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和收费标准。
(五)承诺严格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相关政策、制度和规定,自觉接受专项管理和监督。
(六)有县农合办规定网络设施,能实施网上审核。
第六条凡申请定点医疗机构,应向县农合办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符合定点医疗机构基本条件的,经县农合办审查,报县卫生局批准,由县农合办统一授牌并向社会公布。
(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二)溆浦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申报表;
(三)主要业务科室和诊疗项目说明;
(四)上年度的医院统计报表和医院财务报表;
(五)溆浦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定点医疗机构有效期限为二年。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于有效期限到期前三个月申请延续。逾期不申请延续或经审查、评估达不到定点医疗机构基本条件的,由县农合办报县卫生局同意,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并予以公告。
第三章定点医疗机构管理
第八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明确一位主要负责人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相关管理和协调工作,设立相应的管理职能科室,安排专职人员从事相关工作。
第九条定点医疗机构与县农合办签订《溆浦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合同书》,履行相应责任、义务。
第十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医院工作制度、诊疗技术常规和操作规程,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确保参合对象得到优质、安全、方便、廉价的医疗服务。
第十一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对本单位的工作人员进行相关培训,使其掌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基本政策、基本作法和基本要求,能够为参合对象及家属进行宣传、解释和说明。
第十二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公开悬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标牌,在门诊、病房的适当位置公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基本政策和基本药品目录、基本诊疗项目以及参合人员补助情况,设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投诉箱”,并公布举报电话。
第十三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坚持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收费的原则,正确引导参合对象看病就医,控制医药费用的不合理增长。严禁将医药费用收入与医务人员个人收入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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