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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契税征收审计对策

契税是指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时,向取得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规定,契税属于地方财政收入。近年来,随着契税征收机构源头控税机制的完善,征收力度的加强,以及协税护税部门依法行政意识的提高,契税收入逐年增长,目前已占地方财政体制收入的10%左右,但当前契税征收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应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

一、当前契税征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金融系统以资抵债取得不动产的契税征收工作尚需规范。近年来,金融系统对到期信贷采取了严格的以资抵债措施,用土地、房屋以资抵债业务时有发生。因抵债后土地、房屋所有权已归金融机构所有,应视同土地、房屋买卖,按规定金融系统应照章缴纳契税。但由于过去契税收入额度小,加之对其征收工作重视不够,税法宣传力度薄弱,造成金融系统对以资抵债资产缴纳契税的认识不高,往往对缴纳契税产生抵触情绪,使契税征收工作阻力较大,漏缴契税现象比较普遍。

二是房屋拆迁工程契税征收工作有待加强。随着基本建设投资规模的逐渐提高,房屋拆迁工程不断增多。旧房动迁时,被动迁的房屋权属由原房主转移到开发建设部门(单位),其行为属于先买房后拆料,根据规定,应按实际支付给动迁户的动迁安置补偿费为计税依据,由开发建设部门(单位)照章缴纳契税。但由于目前契税源头控税的触角还没有触及到城市规划、工程开工监管等部门,使契税征收机构无法掌握旧房动迁的规划和工程进展信息。而旧房动迁工程时点性较强,一旦动迁工程实施或完成以后,旧房动迁量和动迁安置补偿费基础资料很难收集齐全,使契税征收机构无法核定计税依据,造成旧房动迁契税征收工作举步维艰,出现了国家税款流失问题。

三是国土部门对违章用地的稽查结果尚未纳入契税征管范畴。违章用地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用地单位不办理征地手续,违法用地;另一方面,用地单位办理了征地手续,但在后续的实际操作中,无意或故意超规划多用地。国土部门稽查机构在处理违章用地案件,补办征地(用地)手续并进行处罚时,时常忽略补征契税问题,没有将违章用地案件信息及时传送给契税征收机构,使契税征收工作出现盲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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