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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问题及对策经验交流

于20*年5月1日起实施的《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和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制定的《内部审计准则》(以下简称《准则》)以及20个具体准则的实施以近3年的时间。可以说,《新规定》和《准则》及具体的出台,基本构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较为完备的内部审计法律法规体系,标志着中国内部审计步入了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这些法规的贯彻实施,有益于内部审计工作的健康的方向发展,使内部审计工作呈现较好的发展态势。但在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应引起我们的注意,并应尽快找出解决问题的思路和办法。

(一)存在的问题;

1、《新规定》中有些条款仍然难以落实。《新规定》强调“法律法、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的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必须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当说,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立,特别是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立是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的重要标志。但从目前情况看,《新规定》的这一条款在一些部门特别是在一些重要的政府职能部门也难以落实。如教育、卫生、文化、城建、公用、农林等重要部门,仍不能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这些部门不仅使用着大量的预算内和预算外资金,而这些部门下属单位多,涉及范围广,很多方面又与市民百姓利益相关。这些部门不能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不能通过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对其所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经济活动进行有效的审计监督其后果是可想而知的。由于不能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不能按照审计工作的要求配备相应的审计人员,因此很难独立地行使内部审计的监督职能,也不能依照审计程序进行有效的审计监督。尽管也对所属单位进行审计,但不是严格意义的审计监督,只能算做财务监督。又由于审计只是“计划财务审计”的一部分,所以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受干扰的因素过多,很难体现审计的客观性和独立性,审计的职能作用也很难得以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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