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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口管理办法[最终版]

湖南省铁路道口管理暂行办法

湘政办发【1999】

24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铁路道口管理,防止道口交通事故,确保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及铁路、道路安全畅通,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道口,是指国家铁路、地方铁路及地方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上直接与道路贯通铺面宽度在2.5米以上(含2.5米)为平面交叉的过道和铺面宽度在2.5米以下的人行过道。

第三条全省境内铁路道口的管理以及进行与铁路道口有关活动的车辆、行人、单位均应执行本办法(单位内部的平过道除外)。

第四条省、市(州)铁路道口安全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简称道安委、道口办),是省、市(州)人民政府综合组织协调本辖区内铁路道口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各县(市、区)根据本辖区内铁路道口情况,由政府分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本辖区铁路道口的交通安全协调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市(州)铁路道口安全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1、贯彻国家、省有关铁路道口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政策,坚持宣传教育与强化管理并举的方针,组织、协调各主管部门共同对铁路道口进行综合治理;

2、针对铁路道口安全形势,研究对策,制定措施,指导、督促有关部门抓好铁路道口安全管理和宣传教育,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及时通报铁路道口安全管理工作情况;

3、协调各主管部门清理整治非法道口,有计划地对现有铁路道口进行拆除、合并和改建立交等工作,协调解决铁路道口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4、部署、总结铁路道口安全管理工作,交流和推广典型经验

第六条各铁路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省地方铁路管理局、各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产权单位负责所辖道口的设置、看守、监护、拆并、改扩建和各项安全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铁路道口设置

第七条铁路道口按看守情况,分为有人看守铁路道口(包括间隙看守和无间隙看守)和无人看守铁路道口。

在人口稠密地区每2公里以内原则上不超过1处,在人口稀疏地区,还应减少;在1公里以内或一个村庄有多处道口以及同一条道路在铁路同一个区间(两个车站之间)穿越两次以上的道口原则上只保留1处。第八条在既有铁路上新建、改扩建铁路道口,应当先征得铁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其中,属国家铁路的,由道口设置单位按有关规定向铁路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申请,由铁路集团公司批准,报省道口办备案;属地方铁路的,由省地方铁路管理局批准,报省道口办备案;属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的,由道口设置单位征求铁路产权单位意见,经书面同意后,报市道口办批准并报省道口办备案。

新建、改扩建铁路道口,还须征得当地公安交警部门的同意。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改扩建或拆除铁路道口。擅自设置的非法道口,依法取缔;擅自设、改扩建、拆除铁路道口造成损失和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经济和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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