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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口管理办法[最终版]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铁路道口管理暂行规定》(经交〔1986〕161号)、《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监护管理规定》(国经贸运〔1995〕466号)、《铁路技术管理规程》、《设置或者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审批办法》(铁道部20号令)、《铁路线路修理规则》、《铁路工务安全规则》等有关文件精神和规定,结合我局道口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本细则适用于南宁铁路局管内道路与铁路相交的道口、人行过道和平过道。

第一章分类

第1条道路与铁路的平面交叉分为:

1.道口。系指铁路上铺面宽度在2.5m及以上,直接与道路贯通的平面交叉。按看守情况分为“有人看守道口”和“无人看守道口”。

2.人行过道。系指铁路上铺面宽度在2.5m以下(城市一般为0.75m~至1.5m,乡村一般为0.4m~至1.2m),直接与道路贯通的平面交叉。人行过道只准通过行人、自行车,不准畜力车及机动车辆通过。

3.平过道。系指在车站、货场、专用线内,专为内部作业使用,不直接贯通道路的平面交叉。

第二章道口设置与审批

第2条设置或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按照《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设置或者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审批办法》(铁道部20号令)以及南宁铁路安全管理监督办公室《设置或者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审批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3条拆除道口、人行过道及平过道,由工务段填写道口拆除申请表(一式三份)并附与地方政府(使用单位)的商定意见或协议书,报铁路局审批后,方可拆除。

第4条非法道口

1.凡未经南宁铁路安全管理监督办公室书面批准同意设置的道口,均为非法道口

2.凡未经批准的道口、人行过道及平过道,应由铁路公安部门牵头,工务部门配合,会同地方政府责令铺设单位、乡村限期拆除

3.严禁任何单位、乡村及村民擅自在铁路沿线、站内及专用线上铺设道口、人行过道。否则,不论发生任何事故都由擅自铺设单位、乡村及村民承担,并赔偿事故所造成的损失。

4.严禁在铁路线上,用石碴、片石、木板等材料铺设机动车辆过道。如发生事故造成损失,由非法铺设者承担一切责任和赔偿损失。

5.对用石碴、片石、木板等材料铺设的非法过道,应由铁路公安部门牵头,工务部门配合拆除,拆除有阻力时应会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一同拆除

6.为防止人行过道通过机动车辆,工务段应在道路上设置禁止机动车辆通行的路障

第三章道口设备

第5条道口铺面的设计和铺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道口铺面宽度一般应与道路路面宽度相同,且应不小于2.5m

2.铁路钢轨头部内侧道口铺面应与轨面持平,铁路钢轨头部外侧50mm范围内,道口铺面应低于轨面5mm

3.道口铺面板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橡胶等材料制成,材质及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铺砌应平整稳固

4.较繁忙的有人看守(监护)道口及通行重型货车的站场平过道应铺设橡胶铺面板,无人看守道口、人行过道、平过道现存的钢轨铺面板要逐步更换为橡胶铺面板或钢筋混凝土铺面板

5.护轨轮缘槽宽度,直线上应为70~100mm,曲线内股应为90~100mm;轮缘槽深度应为45~60mm。护轨两端做成喇叭口,距护轨端300mm处弯向线路中心,其终端距钢轨工作边应为150~180mm,并应固定。

6.道口铺面范围内应采用新Ⅱ(Ⅲ)型轨枕,轨枕配制根数为1840根/km。道口铺面范围及前后10m范围内应采用一级石碴。

7.道口两侧道路应有平台,其长度从钢轨外侧算起应不少于下表的数值

8.道口两侧道路连接平台的纵坡,不应大于下表的数值:

第6条道口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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