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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口管理办法[最终版]

发文单位:上海市人民政府文

号:市府第84号令发布日期:1994-11-16执行日期:1995-1-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铁路道口的管理,确保行车安全畅通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铁路道口,是指直接与公路、道路贯通的铺面在二点五米以上(含二点五米)的平交道口和铺面在二点五米以下的人行过道。

第三条(适用范围)

凡通过本市铁路道口的行人、车辆以及进行与铁路道口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单位内部铁路道口除外。

第四条(主管和协管部门)

上海铁路局是本市铁路道口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上海铁路分局具体负责铁路道口的管理工作。

公安(包括铁路公安)、城市规划、公用事业、市政管理、交通运输、民政等有关部门,应依照各自职责负责铁路道口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铁路道口设置

第五条(设置原则)

铁路道口设置应符合本市城市总体规划。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在现有铁路线上设置铁路道口。

依照本市城市总体规划设置的铁路道口,其交通流量达到国家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建委)、国家计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计委)关于设置立体交叉道口的规定指标的,应逐步改建为立体交叉道口。

第六条(标准及分类)

铁路道口设置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铁路、道路的行业标准。

铁路道口按看守情况,分为有人看守(含间隙看守和无间隙看守)铁路道口和无人看守铁路道口。

第七条(铁路道口设施)

铁路道口设置单位必须在道口处的公路(道路)上设置醒目的标志和护桩(市区内可不设护桩),并根据需要设置铁路道口信号机和铁路道口故障报警装置,同时还应按下列规定增设其他标志和设施:

(一)无间隙看守铁路道口设置栏杆(栏门);间隙看守铁路道口设置间隙时间公告牌

(二)未设道口信号机的无人看守铁路道口设置停车(止步)让行标志

(三)人行过道设立“小心火车”宣传牌,还可根据需要设置防止机动车通过的路障

第八条(审批程序)

凡新建、改建铁路道口,建设单位在向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持道路规划、平面图、纵断面图等有关文件和资料,向上海铁路分局提出申请。上海铁路分局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

在非国家铁路上新建、改建铁路道口,建设单位应事先征得产权单位的书面同意后,方可按本条前款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改建或者拆除铁路道口。

第九条(拆除与改建)

对已设置的不符合铁路和道路设计标准的铁路道口,上海铁路分局应会同铁路道口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进行拆除、合并或改建。

铁路道口迁移或改建为立体交叉道口后,原有的铁路道口必须拆除。

第十条(费用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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