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市场举报办理规范的通知
【发布单位】
文化部
【发布文号】
文公共发〔2016〕15号【发布日期】
2016-07-14【生效日期】
2016-07-14【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政策参考【文件来源】
文化部
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志愿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公共发〔2016〕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本部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推动文化志愿服务规范化、制度化,构建参与广泛、内容丰富、形式多样、机制健全的文化志愿服务体系,文化部制定了《文化志愿服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文化部
2016年7月14日
文化志愿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发挥文化志愿服务在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中的积极作用,鼓励和引导文化志愿服务活动广泛深入开展,推动文化志愿服务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文化志愿服务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文化志愿者,是指利用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等,自愿、无偿为社会或他人提供公益性文化服务的个人。
本办法所称文化志愿服务组织单位,是指组织开展文化志愿服务的文化行政部门、文化单位。
本办法所称文化志愿服务组织,是指以开展文化志愿服务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文化志愿服务应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遵循自愿、无偿、利他、平等的原则。
第二章文化志愿者
第四条文化志愿者应热心文化事业,具有一定的文化艺术才能和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鼓励有意愿、有能力的人成为文化志愿者。
鼓励老年人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参加文化志愿服务活动。
未成年人经其监护人同意或由其监护人陪同,可参加与其年龄、身心状况相适应的文化志愿服务活动。
第五条文化志愿者可向文化志愿服务组织单位申请实名注册。注册时,应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服务技能、服务时间、联系方式等个人基本信息。
第六条文化志愿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自己的意愿、时间和能力提供文化志愿服务;
(二)获得文化志愿服务活动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三)参加文化志愿服务培训;
(四)获得开展文化志愿服务必要的工作条件;
(五)要求文化志愿服务组织单位如实记录参与文化志愿服务的有关信息;
(六)请求文化志愿服务组织单位帮助解决在文化志愿服务过程中遇到的实际困难;
(七)对文化志愿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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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