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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院关于知识产权案件证据保全工作的调研报告

一、证据保全工作的基本情况

知识产权客体的无形性以及易复制性,决定了知识产权案件相较其它民事案件,具有取证难、举证难、以及侵权行为隐蔽性强的特点。因此,相比其他民事案件,知识产权案件中当事人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的数量与频率普遍较高。

深圳中院知识产权庭受理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案件的数量一直占据较高的比例。据不完全统计,2005年深圳中院知识产权庭新收知产案件数量为568宗,启动证据保全次数为92次,占新收案件比例的16.2%;2006年新收知产案件数量为587宗,启动证据保全次数为124次,占新收案件比例的21.12%。其中,当年全庭出动干警295人次,出动法警230人次;2007年上半年新收知产案件数量为491宗,启动证据保全次数为70次,占新收案件比例的14.26%。其中,这70次证据保全,涉及45宗专利侵权纠纷案件、3宗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件、11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4宗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件、3宗其他反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4宗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件。仅2007年上半年,全庭已出动干警155人次,出动法警131人次。

分析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客体,范围主要集中在以下五个方面:(1)申请法院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或被告生产、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专用模具,并对被控侵权产品、模具、生产流程进行拍照、摄像。这类申请多见于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

(2)申请法院清点被申请人或被告已生产或待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或半成品的库存数量。这类申请多见于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3)申请法院复制、扣押可反映被申请人或被告生产、销售被控侵权产品数量、销售金额、销售利润的会计凭证、报表、入库单、出库单、报价单、仓储记录、销售合同、销售发票等财务资料。鉴于申请人或原告向法院申请保全财务资料,旨在评估、审计被申请人或被告的非法获利,以此作为向被告索赔数额的参考依据。因此,这类申请分布于各类知识产权的侵权纠纷案件;

(4)申请法院扣押、复制被申请人或被告许诺销售、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相关宣传册、彩页、画册、产品目录等。这类申请多见于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特别是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以及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件;

(5)申请法院复制被申请人或被告的电脑及各种储存介质中涉嫌侵权的程序、图纸、技术参数等技术资料或者客户资料等。这类申请常见于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件、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件。

针对知识产权证据保全案件申请数量逐年攀升这种现象,我庭通过深入调查,认为证据保全案件申请数量逐年递增的原因,主要有三:

(1)知识产权诉讼中的证据具有易灭失的特点,例如计算机网络上传播的信息、涉嫌侵权的计算机软件、数据库、财务帐册等证据,容易被侵权行为人篡改、删除,致使当事人收集、固定这类证据的难度增大,因此当事人多采用申请法院保全证据的方式来加强己方证据的证明力;

(2)从节约诉讼成本的角度考虑,当事人普遍倾向于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而不是向公证机关申请公证保全。特别是随着新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自2007年4月1日开始实施,该办法有“不涉及财产标的的证据保全,按每宗案件30元收取”的新规定,这就使得当事人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的积极性,得到进一步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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