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级人民院关于知识产权案件证据保全工作的调研报告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关于知识产权案件诉讼证据保全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规范知识产权诉讼证据保全工作,经研究,就当前证据保全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申请人申请证据保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均为案件当事人;
2、申请人的权利合法有效;
3、申请人有初步证据证明其主张的法律事实存在(如被申请人实施了被控侵权行为);
4、申请保全的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
5、申请保全的证据与申请人提出的诉讼请求有关联,且具有证明作用;
6、申请人提供确切的被保全证据的线索。
申请人申请证据保全,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
对申请人能够自行取得或通过公证等方式可以固定的证据,一般不予保全。
二、申请人申请证据保全应当递交书面申请,申请应裁明:
1、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2、申请保全证据的具体内容及证据所在地;
3、申请保全的证据能够证明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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