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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中学高级教师职称评定标准

安徽省中学高级教师职称评定标准

2011-04-0611:38:03|分类:政策|标签:《新课程》|新课程杂志|新课程杂志社|新课程编辑部||字号大中小订阅

一、思想政治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邓小平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遵纪守法,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3、积极做好本职工作,认真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团结协作,教风端正

近三年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暂不予评审中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

(1)因违法乱纪,道德败坏或犯其它严重错误造成恶劣影响,受过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

(2)不服从分配,不遵守纪律,给工作造成较大损失和不良影响,或因病、因事累计离开本校工作岗位1年以上,不能履行教师职责。

(3)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无理取闹或挟私报复。

(4)搞有偿家教,参与编写、销售、组织学生集体订购省教委规定教辅用书之外的其他各类复习资料、试题、习题册或体罚学生,造成恶劣影响。

(5)按县(市)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和人事部门文件规定不能评审专业技术职务。

二、学历资历方面要求

1、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

2、大学本科毕业,或大专毕业20年以上,在高中任教或在教育行政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工作,受聘中学一级教师职务5年及以上(脱产进修1年以上的时间顺延,下同);

大专毕业15年以上,在初中任教,受聘中学一级教师职务7年以上;

小学教师申报中学高级教师职务,大专毕业15年以上或中师毕业后从事小学教育教学工作25年以上且现已取得大专学历,受聘小学高级教师职务5年以上;

先取得中学一级教师职务,后取得大专学历的初中教师,须从取得大专学历之日起,受聘满7年以上;

1986年底前从事中小学教学工作满20年的初中教师,自取得大专学历之日起,受聘满5年以上;

取得教师《专业合格证书》的教师(不含1986年底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教师和1986年9月1日以后到中小学任教的教师),在申报高级教师职务资格时,仍按国家教委、人事部教人[1991]8号文件执行,中学一级教师任期相应延长1年。

3、任现职期内年度考核合格。破格申报者,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至少取得过一次以上优秀。

4、从2000年起,应取得省教委统一颁发的继续教育证书

5、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校长(含副职),应完成校长岗位培训,并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培训计划接受提高培训

6、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三、教育教学工作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

1、对所教学科(专业)具有系统、坚实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必备的专业技能,能熟练担任1门以上课程的教学工作。备课认真,教案完整,教学经验丰富。须附学校验证的上一学年原始、完整的教案,并从中自选2—3课时最能反映本人水平和特色的教案,以及结合本学科教学贯彻素质教育思想的有一定见解的教学经验总结一篇;

2、能完成学校教学计划、课程计划内安排的教学工作,教学工作量饱满,出勤率正常(上学年病事假累计不超过1个月,并无旷工旷课现象)。兼任学校中层以上干部的教师及兼职从事校办产业并取得突出成绩的教师,经组织同意,可酌情减少教学工作量(授课总时数不得少于本学科教师标准工作量的三分之一);

申报者除应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外,其教学工作时间还必须满一个基本任职年限,且现仍在教学岗位。以上须附学校教务部门提供的任期内的原始材料如授课计划、课表和出勤情况证明以及学校和县以上校办产业部门的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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