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9关于印发宿松县城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松政办[2007]119号
关于印发宿松县城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宿松县城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暂行办法》已于2007年7月10日县十四届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七年七月十八日
1宿松县城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
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快我县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皖政【2005】
63号)的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城区范围的,自2005年1月1日以后经依法批准被征地后失去全部耕地且被征地时享受土地分配权益的农业人口,均可自愿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
符合参加城镇企业职业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鼓励参加城镇企业职业基本养老保险,其中已参加城镇职业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不作为本办法适用对象。
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农民,鼓励其同时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第三条设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组成,专项用于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
第四条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统筹基金由下列渠道筹集;
(一)行政划拨土地的,从用地单位每平方米收取30
2元;
(二)出让土地的,从土地出让金中按每平方米收取20元(其中工业用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
(三)从被征地土地补偿费中提取35%,但从土地补偿费中提取的资金最高每亩不超过6000元;
(四)统筹基金的增值部分;
(五)其它资金渠道。
第五条被征地农民个人账户基金由被征地农民个人缴费及其利息组成,按自愿的原则可自由选择3000元、6000元、9000元中的一个标准,一次性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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