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9关于印发宿松县城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
(云政发〔2008〕226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云南省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八日
云南省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问题,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确保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土地在本办法实施后被政府依法统一征收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征地后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在册人员。失去部分土地、征地后人均耕地面积高于0.3亩,但人均耕地面积不足维持基本生产生活的被征地农民,各地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纳入基本养老保障范围。
第三条按照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要求,采取个人、集体、政府三方共同筹资,统账结合的模式,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以下简称基本养老保障)制度。
第四条基本养老保障水平,应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不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五条纳入基本养老保障的人员,由村(居)民委员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并提名造册,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核准并公示后,经县级国土资源、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确定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基本养老保障资金由农民个人、农村集体、当地政府分比例共同承担,实行一次性缴纳,筹资总额以统筹地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基础,并适当考虑其增幅,按15年缴费年限来确定。个人缴纳和集体补助部分不高于筹资总额的60%,政府补贴部分不低于筹资总额的40%。
基本养老保障资金不计征税、费。第七条政府补贴部分由财政部门从增收的专项征地资金中一次性划拨。政府在征收土地过程中根据国家确定的土地级别,每亩增收不低于2万元的资金,专项用于基本养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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