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湘政办发[2011]7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管理工作,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保障水利水电建设顺利进行,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以下简称国务院471号令)、《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条例》等政策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工作(以下简称“移民安置工作”)。
第三条
移民安置工作实行开发性移民方针,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的办法,使移民生活达到或超过原有水平。第四条
移民安置工作遵循下列原则:
(一)以人为本,维护移民的合法权益,满足移民生存与发展的需求;
(二)顾全大局,服从国家整体安排,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
(三)因地制宜,统筹规划;
(四)可持续发展,与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
(五)节约利用土地,合理规划工程占地,控制移民规模。
第五条
移民安置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全省各级人民政府根据移民安置工作任务的需要可以成立移民工作领导小组,协调解决移民安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移民安置工作顺利开展。
有移民安置工作任务的市州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州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移民安置工作;有移民安置工作任务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市区人民政府”)是移民安置工作的工作主体、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移民安置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
移民安置任务较重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移民管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移民安置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移民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依据省政府湘政发[2010]9号文件规定履行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移民安置工作。参与移民安置工作的项目法人、设计、监督评估等有关单位依据职责分工履行工作职责。
第二章
移民安置工作主要任务
第七条
省移民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全省的移民安置工作,指导、协调、检查、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及管理机构的移民安置工作。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库建设征地实物调查细则(以下简称“实物调查细则”)的审查工作,负责管理权限内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的审查和移民安置规划的审核工作。
(二)作为监管方与项目法人、有关市州(或县市区)人民政府签订移民安置协议。
(三)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以下简称“淹没补偿费”)管理办法,按有关规定管理淹没补偿费,审批下达移民安置项目资金年度计划(以下简称“项目资金年度计划”)。
(四)督促项目法人落实淹没补偿费,按审批的项目资金年度计划和实施进度及时拨付淹没补偿费,会同有关部门对淹没补偿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
(五)与项目法人共同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工作。
(六)按管理权限主持移民安置的阶段性验收和竣工验收。
(七)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移民转移就业技能培训和移民干部业务培训。
(八)负责协调处理移民安置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处理移民来信来访,及时向上级和有关部门反映移民安置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协助本级和下级人民政府做好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社会稳定工作。
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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