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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条例

(2002年11月29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02年11月29日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9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做好我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工作,维护移民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库的移民安置和后期扶持及有关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移民工作实行政府领导、部门管理、分级负责、县为基础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和有移民工作任务的设区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移民工作的领导,组织制定库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督促移民资金及时足额到位,逐步改善移民的生产、生活条件,协调解决移民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移民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全省的移民工作,指导、协调、检查、督促下级人民政府移民管理部门的移民工作。

有移民工作任务的设区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移民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移民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的移民工作。

第六条大中型水库建设项目法人(以下简称为业主)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对移民前期补偿、补助和后期扶持的经济责任,及时足额缴(拨)付移民资金,做好有关的移民工作。

第七条移民依法享有获得前期补偿、补助和后期扶持以及监督移民资金使用的权利,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搬迁义务。

第八条移民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之间的关系;

(二)移民安置以环境资源容量为基础,与库区建设、资源开发、水土保持、环境保护相结合;

(三)移民安置规划的实施必须与工程建设同步;

(四)实行开发性移民方针,采取前期补偿、补助和后期扶持相结合的办法,使移民生活达到并逐步超过原有水平

第二章移民安置

第九条移民安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移民安置规划。

移民安置规划由业主会同移民管理部门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科学、合理、经济的原则编制,经省人民政府移民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

移民安置规划未经批准,不得审批工程建设文件、办理征地手续,不得施工。

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或者修改;确需调整或者修改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条设计单位在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前,应当编制设计工作大纲。设计工作大纲应当经业主和移民管理部门共同审定,需要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审定的,应当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审定。设计工作大纲经审定后,设计单位方可开展设计工作。

设计单位应当会同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编制移民安置规划,不得损害移民的合法权益。第十一条水库淹没和工程占地的实物指标是移民安置规划编制和淹没补偿投资概算的依据。实物指标调查由设计单位、业主与当地移民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实物指标调查结果应当由设计单位、业主、当地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移民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当地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被调查者分别签署意见认可,并对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

第十二条移民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补偿费、被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零星果木补偿费等的标准,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移民补偿具体方案由当地人民政府在移民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农村移民的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零星果木补偿费、搬迁运输费、过渡期生活补助费等,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计算,发给移民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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