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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国务院令第253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范围内一切新建、扩建、改建等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是指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四条

必须按照环评报告及批复文件的要求,建设配套防治污染和预防生态破坏的环境保护设施。

第五条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在主体工程设计阶段委托具有环境保护设施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其中污染较严重的建设项目的污染防治设施设计方案须附专家评审意见。

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应包含下列主要内容:

(一)设计依据;

(二)采用的环境保护标准;

(三)工程设施、工艺流程和预期效果;

(四)设计文件、废气排放点位图和雨水、废水排放管网布置图;

(五)操作管理人员设置;

(六)投资概算及运行成本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不得随意变更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文件,确需变更的,应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批复文件的要求。

第六条

从项目开工建设之日起,应及时向县环保局书面报告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的建设进度。

第七条

在施工过程中,应采取措施,控制扬尘、噪声、振动、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等污染,防止破坏自然景观和影响人居环境。

第八条

对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实行环境监理制度,由公司委托具有环境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对建设项目污染防治工程的设计、建设、安装、调试实行全过程监理,对落实环境保护措施进行技术监督。

第九条

对建设项目实行定期跟踪检查制度,检查、核实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执行情况,督促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对于检查过程中发现违反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跟踪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核实建设项目的建设地址、生产产品、生产规模、生产设备、生产工艺、污染物种类、排放去向等与原审批文件是否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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