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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临时用地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摘要

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相关法律法规摘要

当前城市环境污染投诉较多的主要有餐饮行业油烟和煤烟污染、文化娱乐场所和建筑施工及交通运输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简称城市环境四大污染。现将国家对其监管和防治的有关法律依据归纳如下:

一、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颁布)

第十三条。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28日颁布)

第十六条规定: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1.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2.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3.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六条规定。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同时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审批意见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三)国务院第253号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2月11日颁布)

第九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批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但是,铁路、交通等建设项目,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在初步设计完成前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其中,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建设单位应在办理营业执照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四)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1998)95号文件

第一条规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所称的“建设项目”是指:固定资产投资方式进行的一切开发建设活动,包括国有经济、城乡集体经济、联营、股份制、外资、港澳台投资、个体经济或其它各种不同经济类型的开发活动。按计划管理体制,建设项目可分为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房地产开发(包括开发区建设、新区建设、老区改造和其他共四个部分的工程和设施建设)。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饮食娱乐服务性行业,也属《条例》管理范围。

二、关于餐饮业煤烟及油烟污染防治的相关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4月29日颁布)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大气污染和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并按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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