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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临时用地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摘要

林权流转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摘要

一、林地流转方式

目前,我国的林地可分为国有林集体林和农民个人承包的林地三种。

如果是国有林的转让必须县级以上政府批准;集体林的转让要由该集体组织同意并报上级政府管理部门批准。农民承包的林地的转让适用《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以下是林地流转的六种方式:

1.互换。承包方之间为方便经营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林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交换的行为。互换后,原有的发包方与承包方的关系,变为发包方与互换后的承包方的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同时作出相应的调整。互换林地承包经营权应当报发包方备案,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向林权管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

2.租赁。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林地承包经营权,在承包期限内租赁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并收取租金的行为。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出租林地承包经营权无需经发包方同意,但出租合同需向发包方备案。

3.转包。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林地承包经营权转交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其他农户承包经营的行为。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受转包人按转包合同约定享有林地承包经营权,并向转包人支付转包费。转包无需经发包方同意,但转包合同需向发包方备案。

4.转让。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其拥有的未到期的部分或全部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以一定的方式和条件转移给他人从事林业经营的行为。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的受让对象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也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农户。但是林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应当经发包方同意,并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

5.拍卖

6.招标

二、《四川省集体和个人林权登记发证实施办法》(川林发[2010]32号)相关内容摘要

1.林权权利人。是指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拥有者。

2.林权登记。包括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初始登记是指初次拥有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规定程序到登记机关办理的林权登记。

变更登记是指林权权利人所拥有的林权经初始登记后,因某种原因导致原登记的主要权利内容发生部分变化的,经林权权利人申请,登记机关对变更内容进行记载的登记。

注销登记是指因被依法征用或占用、自然灾害、林权流转、政策性收回、划转、调换等原因,林权权利人原已登记的一宗或多宗林地的林权全部丧失的,登记机关按规定对原登记林权依法进行注销的登记。

3.林权权利人申请林权登记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林权登记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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