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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高技能人才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部门:江苏省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江苏省无锡市财政局

发布文号:锡劳社培[2007]74号、锡财社[2007]33号

各市(县)、区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无锡市高技能人才培养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无锡市财政局

二oo七年十月三十日

无锡市高技能人才培养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加快培养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高技能人才,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委组织部等10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锡委办发[2006]119号)精神,我市设立了高技能人才培养专项资金。为规范高技能人才培养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政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锡政发[2003]146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

(一)突出重点原则。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市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的高技能人才资源开发工作。

(二)体现优先原则。专项资金优先用于我市支柱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急缺的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具有文化传承作用、独具无锡地方特色产业的高技能人才培养项目。

(三)注重效益原则。对市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的培训项目要以取得相应职业(工种)的高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为绩效考核标准,确保专项资金发挥作用并产生效益。

(四)配套使用原则。省高技能人才专项资金对我市重点资助的项目,配套资金以项目单位自筹为主,市专项资金适当安排一定比例的配套资金;市高技能人才专项资金给予重点资助的项目,配套资金由项目单位自筹解决。

二、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对象和方法

(一)实施市新技师培养倍增计划项目的补助

根据省下达我市新技师培养倍增计划,从2007-2010年我市每年培养新技师的目标任务为2100人。实施这一项目的具体补助办法如下:


(未完,全文共2517字,当前显示795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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