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高技能人才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单位】
81203【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1987-04-07【生效日期】
1987-04-07【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安徽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1987年4月7日财事字〔1987〕第136号)
第一条第一条对合理使用专项资金,加强专项基金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拨付的下列资金:
(一)周转金。包括财政部门掌握的支农周转金、文教科卫事业周转金和业务主管部门掌握的各种有偿使用的资金。
(二)专项补助资金。包括用于下列范围的各类补助经费。设备更新、维护、生产、事业用房修建,科技开发、技术改造,宗教寺庙和重点文物保护,少数民族发展补助,自然灾害救济,水毁工程修复,疫情抢救,中等教育结构改革,文化创作,大型会议和其他专项开支。
(三)基金。主要指由财政补助的各项发展基金。
第三条第三条专项基金的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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