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武汉钢铁(集团)公司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
【党群类】
公司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
武汉钢铁(集团)公司
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中办发[2006]30号)、《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党员领导干部包括。公司领导(含党委常委、副总经理、工会主席、总经理助理、副总工程师等)及公司直接管理的党员领导干部(含公司厂处领导干部、厂矿长助理、副总工程师、教务长)。
第三条
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事项:
(一)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
(二)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
(三)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
(四)子女与外国人、港澳台居民通婚的情况;
(五)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及有关情况;
(六)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指同财共居的子女,下同)私人在国(境)外经商办企业的情况;
(七)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担任外国公司驻华、港澳台公司驻境内分支机构主管人员的情况;
(八)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九)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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