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县级人大行使决定权的思考5篇
公
司诉讼
理由
是什么。
关于人大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思考
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从各地实践情况来看,人大常委会在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但相对于监督权、任免权的行使仍然是一个十分薄弱的环节,集中表现在对人大决定权认识不到位,工作缺乏主动性;内容不具体,工作缺乏操作性;关系未理顺,工作缺乏实效性。对此,笔者提出一些肤浅的认识。
从“两个方面”深化认识,明确行使职权的重要性
充分认识重大事项决定权的重要意义和行权原则,是有效行使这项职权的必要前提。应从以下两方面进一步深化认识。
-重大事项决定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常委会特有的重要职权。宪法第104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地方组织法第44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人大常委会行使决定权,是人民当家作主、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重要体现,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重要体现,其重要意义在于:一是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党的主张只有通过人大及其常委会依照法定程序变为国家意志,才具有普遍约束力。党委的意图在变为国家意志的过程中,由于人大常委会的补充和制约,不但能够更加符合实际和民意,而且能够进一步增强贯彻执行的群众基础,同时,党委的主张、意图一旦变为国家意志,就有了国家政权组织的依托,有了国家强制力的保证,就能够更顺利、更有效地贯彻实施。二是有利于依法治国。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一个重要条件就是实行党政分开,政党不直接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人大常委会
依法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可以有效避免以党代政、党政不分。三是有利于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人大常委会依法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不但有利于党委的意图和决策的落实,保证党的领导,而且有利于监督制约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从政治上、组织上、思想上确保政府工作不偏离正确方向,保证法院、检察院的司法行为纳入法律规范。
(未完,全文共3840字,当前显示925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