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县级人大行使决定权的思考5篇
全国人大的决定权和立法权
.什么是决定权。
决定权是指国家权力机关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权力。各国法律规定不一。在我国,行使决定权的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权作为人民代表大会四类职权之一,是最能表现人民代表大会国家权力机关特征的一种职权,反映了人民代表大会权力的广泛性。具有鲜明的法定性、人民性、权威性、强制性。同时,能起到补充人民代表大会其他三类职权、协助其他三类职权行使的作用。
2.确定重大事项应遵循的主要原则有哪些。
重大事项的内容是不确定的,它因时间、地点的变化而不同。因而,确定重大事项,不仅要看事项本身的重要程度,还要考虑时间、地点等因素,应遵循以下原则:(1)合法性原则,即确定的重大事项必须是宪法和法律允许的,而且是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2)全局性原则,即确定的重大事项必须是关系到本行政区域内的全局性、长远性、根本性的问题。(3)可行性原则,即确定的重大事项必须从该本行政区域内的实际出发,在实践中能够行得通。(4)群众性原则,即该事项是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并迫切要求解决的问题。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范围是怎样规定的。
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权包括。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作出各种授权决定等。
4.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范围是怎样规定的。
(未完,全文共2167字,当前显示645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