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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的通知》(豫煤安监[2005]146号)和《关于完善煤矿企业隐患排查报告制度的通知》(郑州安监[2006]21号)文件精神,及时发现、治理煤矿生产安全隐患,预防生产安全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煤矿生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郑新怡鑫煤业公司。

第三条矿各业务部门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隐患排查、登记、治理、领导挂牌督办和报告工作负责;煤矿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四条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工作应遵守实事求是、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全面、客观、准确。

第一章

第五条安全隐患信息的采集:

安全隐患信息来源:

1、图纸会审;

2、“三评价一评定”;

3、群监员汇报;

4、专业技术员检查;

5、专职安监人员检查;

6、区队干部及管理人员检查;

7、科室管理人员检查;

8、矿领导检查;

9、安全互检及上级检查;

10、调度及自动化监测信息;

11、其它渠道信息

第六条安全隐患信息的采集:

1、每月由总工程师负责组织一次图纸会审和“三评价一评定”,对存在的隐患及时报安监科安全信息中心备案;

2、安全信息中心建立群监员、专职安监员、专业技术人员、区队干部及管理人员、科室管理人员、矿领导检查记录。以上人员升井后必须填写安全隐患信息;

3、安全互检及上级到矿检查,由安全信息中心负责及时收集检查意见;

4、调度及自动化监测的信息,调度、监测员必须及时向安监科安全信息中心汇报;

5、各级人员通过其他渠道获得的信息,必须及时向安监科安全信息中心汇报

第七条每月组织一次安全隐患大排查;由矿长组织各区队及业务部门对全矿井范围内安全隐患进行拉网式排查。由安监科信息中心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进行汇总,并由矿长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整改方案。对排查的重大隐患,建立隐患台帐,并由安全质量科负责跟踪处理。限期未整改者,对责任单位罚款100-300元,情节严重造成事故者追究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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