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企业技改和中小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浙江省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使用
管理操作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支持融资担保机构扩大对中小外贸企业的担保业务,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9‟160号)规定,特制定本操作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来源
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切块下达。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原则
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导向,坚持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的安全和使用效益。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对象。专项资金定向用于鼓励开展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服务的担保机构。
第五条申请专项资金的担保机构必须同时符合以下资格条件:
(一)在浙江省内(不含宁波市,下同)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市属担保机构实收资本4000万元以上(欠发达地区市属担保机构实收资本3000万元以上),县属担保机构实收资本2000万元以上;
(二)在所在地中小企业工作部门备案且开展担保业务2年以上;
(三)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按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各项准备金,及时定期向主管财政部门和相关管理部门报送企业财务报表;
(四)经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和省中小企业局认定的信用中介机构评级,且信用等级达bbb级(含)以上;
(五)上年度担保贷款总额放大到实收资本的2倍以上,且代偿损失率低于全省上年平均水平;
(六)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额占担保总额的20%以上;
(七)未获得其他中央财政补贴的担保业务,且单户中小外贸企业的担保额不超过注册资本金的10%,绝对额不超过800万元;
(八)依法纳税,银行信用良好,3年内无违法违规经营等不良纪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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