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企业技改和中小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济南市鼓励企业上市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济财企〔2012〕3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我市企业上市及股权投资企业发展,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济政发[2009]27号)、《关于进一步完善推进企业上市有关扶持政策的通知》(济政字[2011]51号)及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金融办〈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济政办字[2012]2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鼓励企业上市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拟上市企业在上市进程中的专项财政扶持和首发上市成功后的奖励性财政补助以及对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财政扶持。
第三条申请鼓励企业上市专项资金扶持的拟上市企业必须是注册地和纳税登记地在我市,且已经与合格保荐机构签署保荐协议,并与市金融办签订上市承诺书,进入上市股改程序的拟上市企业。
申请鼓励企业上市专项资金扶持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必须是注册地和纳税登记地在我市、并在市金融办等政府职能部门备案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
第四条上市公司是指在沪、深证券交易所以及在境外与中国政府签署证券监管合作备忘录的国家和地区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公司。
第五条国内外合法股权交易市场主要是指国家或相关部门以政府名义开设的市场认可度较高的股权交易市场。
第二章企业申报条件及资金使用范围
第六条拟申请鼓励企业上市专项资金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工商注册和纳税登记所在地在我市的独立法人。
2、拟上市公司首发上市新增融资额应主要投资在我市。
3、通过借壳、买壳、吸收合并等资产重组形式实现企业上市的公司,首次增发取得的融资额应主要投资在我市。
4、企业财务核算规范,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依法纳税,财务、信用状况良好,具有较高财务管理水平;能按时向财政部门报送企业财务税收信息快报,能提供上年度经中介机构审计的、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
第七条对拟上市公司按照上市要求进行财务调整和规范而补交的企业所得税、契税及不动产转移产生的营业税,按增加地方财力的90%给予财政补助,每户企业补助总额不超过500万元;对于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转增股本所补交的个人所得税,按增加地方财力的60%给予财政补助,每户企业补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以上补助,由市、县(市、区)两级按财政体制确定的比例分别承担。市级应承担部分由市级鼓励企业上市专项资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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