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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项目建设质量管理工作报告

项目廉政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做好廉政建设工作,坚决贯彻执行交通厅的精神,结合小磨高速公路建设工程项目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与项目的建设、施工、设计\监理单位,要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加强对全体干部职工的廉政教育,强化全体干部职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树立勤政为民、一心为公、清正廉洁的意识,培养一批政治清廉、业务过硬、工作踏实、作风正派的干部职工队伍,确保“工程优良,干部优秀”,把项目建设成为典型示范工程。

第二章廉政建设规定

第三条参与建设的全体施工及管理人员要认真学习和坚决贯彻执行中纪委“四大纪律”、“八项要求”,省委《五不准》、《若干规定》,省政府《云南省公务员八条禁令》和省交通厅《九要求》的规定,切实把小磨高速公路建设的勤政廉政工作落到实处。

第四条在工程建设中坚决贯彻执行交通部、省纪委及监察厅、建设厅联发《关于建设工程承包和工程廉政“双合同”制的通知》的精神,以及《反对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在签订工程承包及其它大宗采购等合同时,同时签订廉政合同。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中央、云南省委、省交通厅党组的廉政规定与纪律要求,规范小磨高速公路项目的招标行为和施工管理行为。

第六条坚决反对挥霍公款、奢侈浪费,大手大脚讲排场等歪风,切实贯彻执行业务招待标准和中央关于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八条

规定和《廉政准则》。

第七条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级领导干部必须严格贯彻执行《若干规定》中关于建设工程管理的八条规定,不准以私人名义承揽工程建设、设计等项目,从中谋取私利;不准家属、子女和其他亲属在自己管辖范围内分包项目活动、承揽工程及劳务承包。

第八条各级管理人员在公路建设、工程发包及其它采购中,必须遵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受对方回扣、佣金和其他好处费。

第九条各级管理人员不准在承发包工程及其它采购中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向施工单位、商业物资部门索取、收受“回扣”、“提成费”、“好处费”等。

第十条各级管理人员严禁以任何形式接受所辖单位、供货单位赠送的礼品、礼金及各种有价证券,不得将应由自己承担的各类消费转嫁给管辖的所属单位。

第十一条各级管理人员应保持积极的生活态度,严禁参与黄、赌、毒等非法和不健康的活动,不得参加所管辖单位安排的吃、喝及娱乐健身活动;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的工作人员在上班时间严禁喝酒。

第十二条在业务工作或工程检查活动中,严禁施工单位向建设、监理单位人员发放任何费用或慰问金;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中必须严格执行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增强服务意识,不断改进工作作风,不得故意刁难所管辖单位或劳务承包人的正常业务工作,坚决杜绝“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等不良作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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