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干部管理办法(试行)
冀信联发„2008‟62号
河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关于印发《河北省农村信用社社团贷款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省联社各办事处,石家庄、沧州、衡水市联社,各县(市、区)联社(农村合作银行):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农村信用社社团贷款业务管理,防范信贷风险,省联社对原《河北省农村信用社社团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冀信联发[2006]96号)进行了修订,并经省联社第一届理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八年四月日
主题词:省联社
信贷管理
规章制度
通知
抄报: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监局内部发送:省联社领导,省联社理事,各部(室、中心)
联系人:李淑芬联系电话:0311-66009928河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办公室2008年4月日印
(共印210份)
-23社。其他接受邀请自愿参加社团贷款的县(市、区)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为一般成员社。
第九条社团贷款实行“谁营销、谁牵头、谁评审”的运行模式。
第二章社团贷款的借款人和贷款人
第十条社团贷款的借款人、贷款人,必须符合《贷款通则》中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要求。
第十一条社团贷款的借款人必须是农村信用社的优质客户,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在牵头社开立了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二)贷款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生产经营正常,经营业绩良好,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信用良好,无不良贷款记录;
(四)能够提供充足、有效的担保;
(五)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牵头社和一般成员社均是平等的民事权利和义务主体。
第十三条牵头社的权利是:
(一)接受借款申请,负责贷前调查,拟定社团贷款总额及贷款种类;
(二)负责向办事处(市联社)或省联社咨询社团贷款项目;
(三)负责社团筹组工作,发送组团邀请及有关社团贷款材料等;
(四)负责社团贷款协议的协商、起草和办理担保手续等;
(五)组织召开社团会议,协商确定社团贷款有关事宜;
(六)负责社团贷款协议签订后的组织与实施;
(七)负责社团贷款的日常监督管理;
(八)发生借款合同纠纷时,作为社团贷款成员社的诉讼代表人参与诉讼。
第十四条牵头社负有以下义务:
(一)严格执行社团贷款协议,保证各成员社之间的利益,不得利用牵头社地位和便利损害一般成员社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按照社团贷款协议的有关规定,做好协议项下贷款的发放和贷款本息的收回;
(三)设立社团贷款专户,将借款人支付的利息和归还的本金存入专户,并按比例及时划归各成员社;
(四)实施对社团贷款的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跟踪了解项目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向一般成员社通报和反馈有关情况;
(五)办理一般成员社委托办理的有关社团贷款的其它事项。第十五条一般成员社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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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严格执行社团贷款协议,保障社团利益,公平地对待社团各参与社,不得利用牵头社(代理社)的地位损害其他成员社的合法权益;
(二)开立专门账户管理社团贷款资金,统一为借款人划拨贷款资金;
(三)建立社团贷款台账,对贷款本息的发放及收回进行逐笔登记,完善社团贷款档案;
(四)向借款人派驻专门客户经理(信贷人员),统一负责贷后管理,对社团贷款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落实各项措施,核实借款人财务状况、还款能力、还款意愿等有关事项,定期收集并及时、全面、真实地向成员社通报社团贷款的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各成员社的咨询与核查;
(五)计算、划收贷款利息和费用,回收贷款本金,并按协议约定划转到各成员社指定账户;
(六)对贷款可能出现的风险,及时向成员社进行通报,必要时,提议召开社团会议共同提出解决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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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