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切入点5篇
人民法院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切入点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马三刚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指出。“各级法院必须正确理解三项重点工作的要求,准确把握三项重点工作的内涵和相互联系,立足人民法院的本职工作,履行好人民法院在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中的历史使命。”目前,全国各地法院理清思路,明确目标,强化措施,扎实推进三项重点工作深入开展,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少数法院和干警对三项重点工作存在一定程度的错误或模糊认识,思想认识不到位,对三项重点工作的内涵理解不深不透,对三者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没有理清。尤其是对社会管理创新工作认识不足,不能将社会管理创新与审判工作紧密结合,对三项重点工作还只停留在表面工作和一般号召上,办法不多,措施不新,效果不佳。因此,深刻理解三项重点工作的内涵,准确把握三项重点工作的相互联系,抓好三项重点工作与法院职责的结合,对于人民法院更好地依法履行职责,推进科学发展,维护和谐稳定,服务工作大局,具有积极意义。笔者认为,从三项重点工作的相互关系看,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之间是内在统
一、同步推进、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辩证关系,其中,社会矛盾化解是目的,社会管理创新是手段,公正廉洁执法是保障。
一、三项重点工作的内在逻辑关系社会矛盾化解是目的,社会管理创新是手段,公正廉洁执法是保障。三者内在统
一、同步推进,同时相辅相成、互相促进。
(一)社会矛盾化解是目的
矛盾是存在于任何社会当中的,矛盾运动是人类社会发展进步的关键因素。矛盾的产生是必然的,关键问题是人们如何认识和化解矛盾。笔者之所以说社会矛盾化解是目的,是从社会和谐稳定的角度以及人民法院职能作用的发挥层面所作的论断。一方面,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不断化解社会矛盾的持续过程。另一方面,人民法院的职能作用决定着必须将化解社会矛盾作为其一切工作的归宿和根本。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消除各种不安定隐患,是人民法院在社会转型期所必须担负的一项重要职责,也是人民法院一切工作的最终价值目标和根本目的,法院的一切工作都必须紧紧围绕这项根本职责和根本目的来开展。
(二)社会管理创新是手段
当前,激烈社会变革对传统的社会管理体制和方法提出了新的要求,适应组织形式和人们生活方式的发展变化,社会管理模式也要随之更新和完善,在此背景下,人们迫切地提出要进行社会管理创新。首先,既然是创新,那就需要对传统管理模式及相应的管理方式和方法进行改革,人们需要通过改革这个途径使社会管理体系更加完善、科学,通过创新这个手段打破旧有的社会管理格局,形成新的社会管理秩序。因此,无论是管理理念还是管理方式方法的改革创新,无论是管理内容还是管理机制的改革创新,都可以称其为一种途径抑或一种手段,通过这种途径或手段实现“维护社会安定有序,更好地化解矛盾纠纷”这一根本目的。
其次,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外在表现形式同样是手段。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不仅是职能表现,同时也是一种社会责任。人民法院是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所行使的司法权是国家权力的主要内容之一,作为社会秩序的守护者,各种利益要求和利益冲突的平衡者,法院不仅要履行传统的解决纠纷的职能,而且需要担负起维护公共利益、调控社会秩序的职能。人民法院通过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促进审判职能作用有效发挥,丰富社会矛盾化解方式,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对人民法院而言,社会管理创新同样是促进社会矛盾化解的有效手段。
(三)公正廉洁执法是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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