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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

【发布单位】

山西省

【发布文号】

晋政办发〔2005〕66号【发布日期】

2005-08-23【生效日期】

2005-08-23【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政策参考【文件来源】

山西省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5〕6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按照国务院的统一安排,省人民政府决定,用一年左右时间,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明确目标

商业欺诈流毒甚广,为害甚烈,侵害人民群众特别是社会困难群体的权益,容易引发不稳定因素,必须采取果断措施,严厉打击。要通过这次专项行动,实行打防并举,查处一批大案要案,惩治一批违法犯罪分子,形成对商业欺诈活动的强大威慑力,遏制商业欺诈泛滥的势头。通过专项行动,完善打击商业欺诈的执法体系,实现联合监管和信息共享,倡导诚信兴商、守法经营的社会风尚,提高企业、消费者和患者自主维权的意识和能力,逐步形成政府监管、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的反商业欺诈长效机制。

二、突出重点,落实责任

要针对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危害严重的商业欺诈行为,集中整治。重点是整治虚假违法广告、打击非法行医和商贸活动中的欺诈行为。

(一)整治虚假违法广告

规范广告市场秩序,严禁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严禁未经审批擅自发布和篡改审批内容发布保健食品、药品广告;在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和医疗服务广告中,严禁使用任何人包括社会公众人物的形象,以消费者、患者、专家的名义作证明;严禁在保健食品广告中宣传疗效和在药品、化妆品、美容服务广告中夸大功能,以及在医疗服务广告中宣传保证治愈;严禁在互联网上发布虚假广告和不实信息。加强对广告行业的管理,健全广告监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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