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医疗保险专题(20问)
驻马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我市多层次城镇医疗保障体系,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豫政〔2007〕6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原则:
(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坚持“低水平起步、广覆盖、保大病”,筹资与保障水平与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以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
(二)居民医保以个人和家庭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三)居民医保基金的使用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四)居民参保坚持自愿原则,权利与义务相对应。
(五)居民医保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社会医疗救助统筹兼顾、协调发展。
第三条全市实行统一的居民医保政策。实行分级管理,逐步过渡到市级统筹。
第四条市、县(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居民医保工作中的职责:
(一)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居民医保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居民医保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二)财政部门负责将本级财政居民医保补助资金列入年度预算,并及时申请上级财政补助资金,做好居民医保基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
(三)卫生部门负责医疗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为城镇居民提供质优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保障。
(四)教育部门负责宣传动员和组织在校学生参加居民医保。
(五)公安部门负责参保人员的户籍认定,并提供相关的基础数据。
(六)民政部门负责城市低保人员的身份认定和参保工作。
(七)残联负责重度残疾人员的身份认定和参保工作。
(八)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参保居民的资料审定、费用征缴、基金管理、医疗费用审核和支付、居民医保证(卡)制作等相关工作。
(九)街道办事处、乡(镇)和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具体承办居民医保的入户调查、申报登记、材料审核、信息录入和居民医保证(卡)发放等工作。
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免费向本辖区居民提供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建立健康档案以及慢性病社区管理等公共卫生服务。
第二章参保范围和对象
第五条居民医保参保范围和对象:
(一)具有本市、县(区)城镇户籍、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镇居民。包括全日制在校大中专生(以下简称大中专生)、中小学阶段在校学生(含职业高中、技校学生,下同)、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
(二)转为本市城镇户籍的被征地农民,可自愿参加居民医保。
(三)异地户籍(含农村户籍)在本市、县(区)就读的在校学生可按学籍自愿参加居民医保。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的人员,不得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三章参保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居民医保待遇。
(二)享受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免费健康咨询、健康教育等卫生服务。
(三)享有居民医保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等权利。
第七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承担以下义务:
(一)及时、足额缴纳参保费用。
(二)遵守居民医保有关规定和定点医疗机构有关规章制度,按照规定结算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三)不得借用或转借居民医保证(卡)。
第四章基金筹集
第八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标准:
(一)大中专生、中小学阶段在校学生和其他18周岁以下城镇居民筹资数额为每人每年90元。其中个人缴纳10元,财政补助8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40元,省级财政补助20元,地方财政补助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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