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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耕地保护基金筹集与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耕地保护基金的筹集与使用管理,根据《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进一步改革完善农村土地和房屋产权制度的意见(试行)》(成委发〔2008〕1号)、《成都市耕地保护基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成府发〔2008〕8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成都市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护基金的筹集与使用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市财政局负责耕地保护基金的筹集与使用的监督管理,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耕地保护基金的运作和管理,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对承担耕地保护责任的农民养老保险的运作和管理。

第二章耕地保护基金的筹集与解缴

第四条耕地保护基金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筹集"的原则,由市、区(市)县(含高新区,下同)共同筹集,其主要来源包括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占用税的一部分、土地出让收入的一定比例资金以及其他财政资金。

市、区(市)县筹集的资金全部纳入耕地保护基金专户,由市国土资源局统一管理。

第五条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依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48号)的规定,按下列方式解缴:

(一)市、区(市)县应分成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在省财政按季下拨成都市后,由市财政直接拨付到市国土资源局的耕地保护基金专户;

(二)中央和省分配给成都市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在省财政划转成都市后,由市财政拨付到市国土资源局的耕地保护基金专户

第六条每年缴入区(市)县财政的耕地占用税按50%解缴进入耕地保护基金专户。

每季终了10日内,由区(市)县财政拨付同级国土资源局(分局),区(市)县国土资源局(分局)在收到后5日内将其缴入市国土资源局的耕地保护基金专户。

第七条市、区(市)县两级财政每年按4-6%的比例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耕地保护基金。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土地供应计划、地价水平等因素确定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耕地保护基金的具体比例,并报市政府批准后下达。

土地出让收入包括以招、拍、挂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总成交价款和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缴纳的土地价款等。

第八条土地出让收入按下列程序解缴

(一)市、区(市)县国土资源局按照财政预算编制要求,从每年三季度开始,编制下一年度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的耕地保护基金预算,纳入同级政府国有土地收支预算,财政通过"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支出"科目核算;

(二)市级或高新区土地出让收入安排的耕地保护基金,每月终了10日内由市财政或高新区财政划转市国土资源局的耕地保护基金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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