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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铁行车组织细则的修改

第12条钟表的配置、校对、检查和修理办法(《技规》第210条)

一、钟表的配置、检查和修理

各行车岗位均应配置钟表,并应保证正常使用。钟表的配置、检查和修理由使用单位负责,需定期进行检查和更换电池,发现故障及时修理和更换。

二、钟表的校对

1、调度所的时钟以tdcs/ctc系统时钟为基准。每日十八时由铁路局列车调度员用调度电话全呼电键,向管内各车站行车室、机车调度室统一发出对时信号,各单位自行校对。

2、有gps授时的设备,以gps授时器为基准时间。接入铁路时间同步网的铁路地面固定设备的系统时钟,由系统自动校时。铁路局调度所及各站的tdcs/ctc系统时钟以路局tdcs/ctc中心的标准授时仪时钟为基准,进行自动校时。

3、设有铁路信息系统的主机房和重要岗位应配置钟表。主机和重要岗位设备时钟应与路局时钟服务器间设置时钟同步;不具备时钟同步条件的,系统的时钟应在每日9:00与北京时间进行校准,系统主机时钟的校准由管理单位信息系统维护人员负责,重要岗位设备时钟的校准由岗位操作人员负责。

4、各监控检测点应配备gps校时仪器,在机车、动车组入库时必须对列车运行监控记录装置进行校时

第13条铁路信息建设和管理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46条)

一、铁路信息系统是铁路运输生产和经营管理的重要手段。信息系统建设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做到资源集中、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应用集成、业务协同、安全可靠。

二、新建和改建铁路建设项目应同期建设配套的信息系统,并同步交付使用

三、铁路局信息化处负责信息化建设与管理,信息技术部门负责信息系统运行维护工作;各运输站段应设置信息系统的专门管理科室或指定相应技术管理科室的专职人员负责全站、段信息系统的管理、维护、维修工作

第14条:铁路信息系统建设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47条)

一、铁路信息系统建设由路局信息化处统一规划,铁路信息系统建设立项申请、设计方案需取得信息化处审核同意。铁路信息系统建设不得影响在线生产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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