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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学习《无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通知

齐齐哈尔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齐齐哈尔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20110818(颁布时间)20111001(实施时间)齐齐哈尔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文号)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容管理第三章环境卫生管理第四章清雪管理第五章其他规定

《齐齐哈尔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已由齐齐哈尔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1年7月20日审议通过,经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11年8月12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1年8月18日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建整洁、文明、有序的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建制镇、开发区和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第三条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各司其职、专业队伍管理与群众参与相结合、义务劳动与有偿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和环境卫生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完善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提高城市公共服务水平。

鼓励和支持境内外企业以及个人来本市投资、捐资兴建市容环境卫生设施,举办有益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的活动。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行使经省政府批准的城市管理领域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建制镇人民政府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六条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实行责任区制度,具体责任区划分按照《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但清雪责任区除外。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规划、住建、工商、公安、交通、环保、卫生、旅游、水务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宣传,增强市民市容和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清洁、卫生文明习惯。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市容和环境卫生人员工作条件,逐步提高其相关待遇。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的城市市容和卫生环境的权利,同时负有维护市容整洁、保持环境卫生的义务,对破坏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第二章市容管理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市容标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当地的市容标准,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符合市容标准。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市容、街景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草案,应当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接受监督。

第十一条主要道路两侧建筑物进行门窗改建、外部装修、搭建或者封闭阳台,应当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且到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组织施工。其中,本市龙沙区、铁锋区、建华区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其他地区的,应当经建筑物所在县(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二条主要道路两侧临街建筑物外立面安装空调外机、排烟设施、窗栏以及遮阳蓬等,应当符合标准并且保持安全、整洁、美观。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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