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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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公路建设和管理养护,
逐步建立科学、规范的管理养护体制和完善、高效的管理养护运行机制,保持农村公路管养事业的持续、稳定、协调发展,适应农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河北省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河北省公路条例》、《河北省县乡公路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承德市行政区划内的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适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
第三条农村公路的管理实行分级管理,以县区为主,乡村配合,坚持“建养并重、协调发展、因地制宜、确保长效”的原则,做到有路必养,安全畅通。
第四条市政府主要负责组织筹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督全市农村公路养护工作,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执行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政策、法规和标准;指导、监督本区域内农村公路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政府是农村公路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组织筹集本行政区域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制定出台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乡镇有关农村公路管理、养
护、保护以及养护资金筹措等方面的具体职责。审核下达农村公路养护具体项目计划,监督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负总责任。县级交通主管
部门具体负责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主要职责是:编制上报农村公路养护建议性计划,筹集和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督公路管理机构的管理养护工作,检查养护质量,组织
协调、检查考核乡(镇)政府关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及农村公路设施的保护工作。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具体承担农村公路的日常管理和养护工作,拟订农村
公路养护建议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组织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和发包工作,对养护质量进行检查验收,对乡(镇)政府落实农村公路养护,制度、目标情况进行检查、指
导,负责公路路政管理和路权路产保护。
第六条乡(镇)政府是乡村公路的养护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积极投入力量,共同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协助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做好路政管理工作。共同组织实施乡村
公路的大修、中修工程;组织公路沿线单位和群众实施乡村公路的日常养护及小修工程;拟定、上报乡村公路养护项目所需资金的补助计划;筹措乡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检查乡
村公路养护质量。
第七条村委会负责本村村级公路的日常养护工作,确定适当的日常养护及小修形式;筹措日常养护资金;明确专人养护;制定村民护路公约。
第八条县(区)、乡(镇)政府要把乡村公路的管理养护列入议事日程,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应明确乡村公路管理养护机构,人员在现有编制内调配解决;乡(镇)政府应明确一
名负责同志负责辖区内乡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并在现有编制中明确具体管理人员。乡村公路养护作业,应采用市场化的运作方式明确承包人。各县(区)、乡(镇)要尽快制定
和完善乡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实施细则;健全乡村公路检查、考核制度,将乡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纳入县(区)、乡(镇)政府年度考核目标,根据检查、考核结果对单位和个人
适当给予奖惩。
第九条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按程序依法建立农村公路路政管理执法机构。由市级公路路政管理执法支队统一管理,承德市地方道路管理处建立农村公路路政管理科,各县
区交通局地方道路管理站建立农村公路路政执法中队,统一配备专职人员和专用车辆,按规定持证上岗、着装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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