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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南水北调中线工程丹江口水库移民安置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范文大全]

湖北省移民局文件

鄂移〔2010〕92号

省移民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南水北调中线工程丹江口水库

移民安置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市、县(市、区)移民局:

现将《湖北省南水北调中线工程丹江口水库移民安置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

附件:湖北省南水北调中线工程丹江口水库移民安置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二○一○年五月十八日湖北省移民局(章)

湖北省南水北调中线工程

丹江口水库移民安置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南水北调中线工程丹江口水库移民安置建设项目管理,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和《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暂行办法》(国调委发〔2005〕1号),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国家审批的移民安置规划的南水北调中线工程丹江口水库移民安置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移民项目”)。主要包括:农村移民居民点建设、农村水利配套设施建设、城(集)镇迁建、单位迁建、工业企业迁建、专业项目复建、地质灾害治理、库底清理等。

第三条

移民项目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竣工决算制。

第四条

省移民部门负责全省南水北调中线工程丹江口水库移民项目的管理和监督,省辖市、县(市、区)移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移民项目的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对城(集)镇基础设施建设、大型专业项目复建,原则上应组建项目法人;对不需组建项目法人的项目,应明确实施的责任单位。

外迁农村移民项目以安置区县(市、区)政府为主组织实施;库区农村移民项目以库区县(市、区)乡镇政府为主组织实施;集镇迁建以所在地县(市、区)政府为主组织实施;专业项目复建以行业主管部门为主实施;工业企业迁建以企业法人或其主管部门为主实施;单位迁建以本单位或其主管部门为主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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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前期工作管理

第六条

移民项目实施阶段的规划设计依据已批准的初步设计阶段移民安置规划进行,其建设规模和标准根据已批准的《南水北调中线一期工程丹江口水库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实施规划工作大纲》确定。

第七条

对超规模、超标准的移民项目,超规划概算的资金必须落实后,方可进行规划设计。

第八条

对城(集)镇基础设施建设和专业项目复建,项目法人根据已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中项目的规模、标准和投资,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开展移民项目规划设计,对单项合同设计费估算在50万元以上的,必须采取公开招标确定设计单位;对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可采取邀请招标确定设计单位。对农村移民居民点的规划设计,采用邀请招标确定设计单位,原则上一个县(市、区)只委托一家设计单位。

第九条

施工图设计完成后,专业复建项目由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农村居民点基础设施建设、城(集)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由所在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审查;县(市、区)总体移民安置实施规划由所在省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审批,并报省移民部门备案。未经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格的设计,不得作为施工依据。

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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