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人员定位系统制度
煤矿人员定位系统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管理和使用人员定位系统,充分发挥其在矿井安全生产动态管理过程中可靠的安全保障功能,创建本质安全型高产高效现代化矿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煤矿安全规程》、《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等行业标准,结合集团公司及煤矿有关文件要求和系统使用管理实际,特制定本使用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本煤矿。
第三条加强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管理,明确分管领导和科室,充分保证系统运行使用、维护。制定相应的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确保系统安全、可靠、正常运行
第二章安装、使用与维护
第四条按照《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aq1048-2007)规定,煤矿装备的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必须具备下列基本功能:
(一)考勤管理功能
能够实时对煤矿各类人员出入井时间、下井班数、班次、迟到、早退等情况进行监测、并可进行分类分级汇总、统计查询、报表打印;
(二)安全管理功能
1、能显示井下巷道分布、设备安装及运行状态、当前各区域人员分布,人员的滞留等信息,并当有人员滞留超时、区域超员或设备运行异常时报警及异常信息进行统计显示。
2、能对对任意指定编号或者姓名的携卡人员下井活动实时定位跟踪,活动轨迹显示、打印、查询等。
(三)人事及用户管理功能,有与标识卡相关的员工基本档案管理、工资辅助管理等简单人事管理功能及登录人员定位系统的用户管理功能。
(四)在人员出、入井口应设置主要基站,用于出入井人员考勤管理和检测出入井人员标识卡的完好性,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
(五)系统地面中心站主机数据保存半年以上,当系统发生故障时,丢失信息的时间长不大于5min。
(六)系统可通过客户端或网络对监控信息进行查询,分析。通过授予权限,能够对系统进行查询、增加、删除、修改等功能。
第五条人员定位系统的安装
(一)人员定位系统设备必须具有“ma”标志证书。设备使用前,应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调试设备,并在地面通电运行24h合格后方可使用。防爆设备应经检验合格并贴合格证后,方可下井使用。
(二)地面中心站主机设置在监测队网络信息中心机房,环境应满足主机设备安装要求。煤矿调度室应设置显示设备,显示井下人员信息等。
(三)进入机房或入井口处的电缆应具有防雷措施,避雷装置接地要可靠
(四)各个人员出入井口、重点区域出入口、限制区域等地点应设置读卡器,并能满足监测携卡人出入井、出入重点区域、出入限制区域的要求。
(五)巷道分支处应设置读卡器,并能满足检测携卡人出入方向的要求。
(六)分站应设置在便于读卡、观察、调试、检验、围岩稳定、支护良好、无淋水、无杂物的支架或悬挂在距底板>=300mm位置。
(七)编制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时,必须对人员定位系统的分站的安设地点,信号电缆、电源电缆的敷设,监测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并附详细布置图。
第六条人员定位系统的使用
(一)所有下井人员必须携带识别卡,严禁一人携带多卡入井。
(二)携带识别卡下井人员通过井口专用检卡设备时要检查识别卡是否正常,如发现电量不足,卡号错误,信息不全时与维护人员联系,换识别卡或更换识别卡电池,并能在换卡的同时进行信息关联。
(三)井下工作人员严禁更换、随意拆卸识别卡,若有问题,及时与维护人员联系更换识别卡。
(四)井口检卡人员,必须对下井人员是否携带检识别卡进行审查。
第七条人员定位系统的维护
(一)专业维护人员定期对人员定位监测装置进行巡视和检查,发现故障及时排查。
(二)各单位或监测人员发现监测装置有异常情况要及时向有关单位汇报并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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