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支持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发展的若干政策
关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贯彻落实《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津党发〔2010〕9号),推动全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快发展,充分发挥其在建设创新型城市和促进天津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特制定以下政策。
一、实施扶持政策"聚焦"
国家和本市已经颁布实施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和民营经济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均适用于科技型中小企业。
二、加大财政资金投入
"十二五"期间,全市共筹集财政资金200亿元,专项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其中,市级资金80亿元;滨海新区人民政府30亿元;市开发区、保税区和滨海高新区管委会共筹集3亿元;塘沽、汉沽和大港管委会共筹集10亿元;滨海新区以外的15个区县共筹集50亿元。
三、加强对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支持
支持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责任主要在滨海新区各功能区管委会和除滨海新区以外的区县人民政府。各区县(不含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和滨海新区相关功能区(包括:市开发区、保税区、滨海高新区、塘沽、汉沽、大港,下同)管委会筹集的资金,作为扶持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天使资金",以无偿资助形式为主,对提出申请并经专家委员会评审通过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支持,额度一般在10万元至60万元,帮助提高生存能力,实现快速成长。对获得"天使资金"资助的新增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市级资金也将按照资助资金的一定比例酌情给予奖励和补贴。市有关部门要积极向国家有关部门争取扶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技术创新资金支持。
四、加强对成长期和壮大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支持
市级资金和滨海新区人民政府筹集的资金,作为政府资助周转基金,主要用于支持成长期和壮大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进入成长期和壮大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可申请政府资助周转基金,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后,符合资助条件的,
一般可获得100万元至500万元的支持,重大项目可获得高于500万元的支持,以上周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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