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工作服务项目建设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指南
一、审批权限
1、凡总投资在300万元至3000万元(含300万元)的建设项目不论其投资来源,所有制性质,隶属关系如何,一律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审批。总投资超过3000万元的建设项目由省环境保护局负责审批。
2、总投资在3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区)环境保护局负责审批。其中炼油、冶金、化工、造纸、皮革、电镀、化肥、农药、印染、酿造等污染较重的建设项目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审批。
二、报批环评时限建设项目一般经过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建设、竣工投产几个阶段完成。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特殊项目可在初步设计阶段完成。
三、审批程序
1、建设单位提供项目建议书及相关批复文件。开发监督处派人到现场进行勘察。
2、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确定建设项目的环评形式。建设单位按环境保护审批部门要求委托有环评资格证书的单位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3、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项目由监督管理处负责组织技术审查,报局审批委员会审批。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项目由监督管理处负责组织技术审查并出具审批意见报分管副局长审批。
4、审查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保护篇章。
5、根据环评及批复意见参加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
三、验收程序
1、建设项目竣工投产后,建设单位及时向审批该项目的环境保护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2、建设单位委托审批该项目的环境保护部门所属环境监测站进行监测。环境监测站接到委托一周内形成验收监测方案报审批该项目的环境保护局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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