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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专业高级职称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安部政治部(通知)

公政治„2011‟268号

关于印发《公安专业教授任职资格

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部属公安高等院校。为进一步完善公安专业教师职务评聘制度,激励公安院校教师不断提高教育教学和学术研究水平,推动公安院校专业教育与公安实战紧密结合,公安部政治部制定了《公安专业教授任职资格评审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公安部政治部二〇一一年七月一日

主题词:部属院校教授评审通知

—1—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政治部。

(共印150份,存档3份)

承办人:赵

琪校对:宋

—2—公安专业教授任职资格评审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公安专业教师职务评聘制度,激励公安院校教师不断提高教育教学和学术研究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安专业教授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公安部部属高等院校教师申报评定公安专业教授任职资格,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组织领导及评审机构

第四条公安部设立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公安专业教授任职资格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公安专业教授任职资格评审相关政策

(二)批准成立公安专业教授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并决定评审委员会人员组成

(三)审定公安专业教授申报人员参评资格

(四)批准并公布公安专业教授任职资格评审结果

(五)决定公安专业教授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其他事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第五条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公安专业教授任职资格评审工

—3—作。

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至4人,委员若干名。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原则上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评审委员会下按学科专业设置若干学科评议组。学科评议组负责审查被评审人的申报材料,对其业绩成果等进行评估,确认被评审人的专业技术水平,向评审委员会推荐评审人选。

第三章评审条件

第六条申报公安专业教授任职资格除符合《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有关规定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按规定参加外语和计算机考试科目取得合格成绩

(二)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并任副教授职务5年以上,其中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须具备研究生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

(三)任现职期间,每3年参加公安警务实践累计时间不少于6个月

第七条教学能力与成果条件

(一)任现职期间,系统讲授1门以上专业主干课或承担2门以上警务实训、在职培训或研究生授课任务,年均课时128学时以上,教学质量良好

(二)任现职期间,在正式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教育教学研究论文1篇以上,并同时具备以下5项条件中至少2项:


(未完,全文共3337字,当前显示1101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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