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实施管理办法
(湘移发[2010]7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项目管理,提高项目建设效益,维护移民合法权益,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条例》等法规政策规定,结合全省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管理工作。
第三条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实行“政府领导、部门管理、分级负责、县为基础”的管理体制。省人民政府负总责,省水库移民开发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移民局)归口管理,责任落实到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级移民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规划实施管理工作。
第四条实行全过程管理。对项目建设的规划、计划、单项工程前期工作、实施管理、竣工验收、监督评估等实行全过程管理和监督。第二章规划编制与审批
第五条规划编制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规划由地方政府在组织协调和移民群众参与的基础上编制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原则上每五年编制一次。
第六条规划编报、审批程序。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经市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移民局,经省移民局审核后报送省人民政府或省人民政府授权委托的相关部门审批。
规划审批前,应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咨询。
第七条经批准的规划应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或修改,确需调整或者修改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第三章年度项目计划管理
第八条年度项目计划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计划的编报、审批和执行。
第九条年度项目计划由县级移民管理机构负责编制。编制的主要依据是批准的规划、年度预算控制额度、批准的项目前期工作文件、当年全省移民工作要点以及上级部门的相关文件。
第十条年度项目计划应按照省移民局统一制定的格式编制。主要包括:项目名称、项目责任主体、建设地点、建设性质、建设规模、前期工作审批文号、建设起止年限、总投资、累计完成投资、主要建设内容、本年新增生产能力和效益。
第十一条年度项目计划的安排应充分尊重移民的意愿,并听取当地移民村群众的意见,按照轻重缓急、科学合理的原则,优先安排移民直接受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比较明显的建设项目;列入年度项目计划的必须是前期工作已审批的项目。第十二条年度项目计划安排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本口粮田建设及水利设施配套项目。
(二)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农村饮水安全、沼气、交通、供电、通信广播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三)库区和移民安置区文化、教育、卫生等社会事业设施建设项目。
(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项目。
(五)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劳动力实用技术、就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及职业介绍项目。
(六)库区和移民安置区有市场前景的种植业、养殖业、林业、旅游业、加工业、服务业等生产开发项目。
(七)支持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其他项目。
(八)库区和移民安置区临时性、突发性等事件的应急处理项目。第十三条年度项目计划编报、审批程序。年度项目计划由县级移民管理机构编制后商同级财政部门报市级移民管理机构;经市级移民管理机构审查汇编后报省移民局;经省移民局审查汇编商省财政厅后,由省移民局下达年度项目计划文件,省财政厅下达资金指标文件。需报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或其他有关部门的,还应报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或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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