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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养护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巩固全乡农村公路建设成果,提高农村公路养护质量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辰溪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xx乡范围内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列入地方公路管理部门养护管理计划的县乡公路及未列入养护管理计划的通乡、通行政村的乡村道路。

第三条各村应当采取有力措施,不断提高公路养护管理水平,确保公路路产完好,路权不受侵犯。

第四条养护管理工作应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和设备,不断提高养护管理的科技含量,走科技兴交之路。

第五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遵循谁受益、谁建设、谁养护、谁管理以及养管并重、改造提高的原则。

第二章养护管理

第六条农村养护管理要严格按照《辰溪县农村公路养护1

管理办法》进行,路况质量要达到与之相应的标准。

第七条农村公路的小修保养及大中修工程项目严格按照行业标准和规范执行。公路养护管理领导小组要加强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乡村公路年度养护要按照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根据本辖区内公路养护季节性特点,合理组织和安排养护。

第九条乡村道路养护的总体要求是保持路面平整、路拱适度、行车顺适、路肩整洁、无坑槽、边沟畅通、构造物完好,保证道路经常处于良好状态,以提高车辆通行能力。

第十条乡公路养护管理站对全乡的乡村道路的养护应制订切实可行的养护计划,及时处治出现的各种病害并积极组织抢修水毁路段。

第十一条因自然灾害致使乡村道路中断或桥涵等设施损毁的,乡政府要及时组织沿线群众进行修复,保证道路畅通。

第十二条乡村道路的绿化由乡公路养护管理站负责规划和实施。对于需要更新的行道树,须报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补植。

第十三条农村公路养护或水毁修复需在荒山、荒地取土、取砂、采石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或者非法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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