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第2部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第2部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国家标准编制说明
一、任务来源
本标准由无锡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于2012年底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提出,经全国社会保险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批准,由全国社会保险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474)归口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江苏省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江苏省无锡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上海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北京市朝阳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四川省乐山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局、山东省莱芜市医疗保险事业处八家单位联合起草。
本标准为推荐性国家标准,社会保险经办服务中急需制定的流程型标准之一。
二、编制目的和意义
我国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这项业务是近年来刚刚发展起来的,为了规范操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2009年发布了《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09]191号)(以下简称部颁191号办法),人社部社保中心也配套发布了《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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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人社险中心函[2010]58号)(以下简称部中心58号规程),但由于各地政策和经办差异较大,规程起草时间较早,政策支持和实际操作中均存在有待改进和完善的地方,我们希望以部颁191号办法和部中心58号规程为蓝本,制定一套可在全国范围内使用、各地经办机构认可、参保人员流动方便的具有可操作性、可扩展性和可持续完善的国家标准。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稳步发展,参保人员就业流动频繁,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增多,各地经办流程差异较大、经办效率不高的状况已不能适应依法行政、依规经办的时代要求,迫切需要制定推行有关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国家标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标准第2部分的制定,对于进一步规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中的业务流程和经办行为,保障参保人的合法权益、规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操作,保证参保人跨统筹区顺畅转移接续具有重要作用。
(一)有利于统一全国职工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经办模式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由于政策层面低,经办机构种类多、人员情况复杂等因素,制约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经办模式的步伐。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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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部中心58号规程也在全国层面上明确了大的经办方向和办法,各地经办机构也都在按此方向努力,但仍无法统一其模式,医保转接国标旨在解决这一问题。
(二)有利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改进业务流程近几年来,许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不断完善各自的经办模式、优化其流程,但在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尤其是在医保转接上,部中心58号规程还不足以形成一个全国统一的经办流程,特别是在经办机构的相互交流、交换经办信息上,常常出现交互障碍,医保转接国标的实施将有效地使这种情况得到改善。
(三)有利于提升经办管理服务水平和效能
随着医保转接围标的实施,将会在全国范围内逐步形成一个统一的经办模式,便于统一管理、规范操作,更好更便捷地采用信息化手段开展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也更便于统计分析,提升服务质量,大大提高转移接续的服务水平、大幅度提高服务效能。
三、编制原则
(一)规范性
医保转接国标严格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现有政策和法规为框架,以gb/t27768-2011和已经形成送审稿的国家标准《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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