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
会计审计全书税收法规汇编
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
1998年4月17日国税发〔1998〕53号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受理
第三章管理
第四章处理
第五章保护
第六章奖励
第七章处罚
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工作(以下简称举报管理工作),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举报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以下简称税务违法行为)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信访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举报管理工作必须依靠群众、方便群众,坚持依法办事、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严格保密、接受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三条县或者县以上税务机关的稽查局设立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以下简称举报中心)。举报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鼓励群众举报税务违法行为;
(二)受理、管理、处理举报材料;
(三)转办、交办、督办举报案件;
(四)审核举报案件的查办情况;
(五)上报、通报举报事项的查办情况;
(六)统计、分析举报管理工作的数据情况;
(七)开展对举报人的保护、奖励工作。
第四条税务机关定期向社会公布举报中心的电话号码、通讯地址及邮政编码,设立举报箱和举报接待室,为举报人提供便利条件。
第五条税务机关要与公安、检察、纪检、监察机关以及其他执法机关加强联系和合作,做好举报管理工作。第二章受理
第六条举报中心受理举报的范围是。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和虚开、伪造、非法提供、非法取得发票,以及其他税务违法行为。
第七条举报可以采用书信、口头、电话或者举报人认为方便的其他形式提出。第八条实名举报和匿名举报均须受理。举报人不愿提供自己的姓名、身份或者不愿公开举报行为的,应当予以尊重和保密。鼓励举报人尽可能提供被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和税务违法事实证据。第九条受理举报的工作人员,要讲究文明礼貌,做到热情和蔼,耐心细致,正确疏导,认真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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