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
富阳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
管理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工作,保障举报人依法举报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的权利,结合我市地税工作实际,特制度本规定。
第二条富阳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设在地税稽查局,举报受理工作实行专人负责。
第三条举报中心工作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素质:
1、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和较强的政策法律知识;
2、文明执法,廉洁自律,原则性强;
3、严格遵守保密纪律;
4、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第四条举报中心工作职责
1、宣传、鼓励群众举报税务违法行为;
2、受理、管理、处理举报材料;
3、转办、交办、督办举报案件;
4、上报、通报举报事项的查办情况;
5、统计、分析举报情况;
6、依法对举报人进行保护、奖励。
第五条举报中心应向社会公布举报中心的电话号码、通讯地址及邮政编码,设立举报箱和举报接待室,为举报人提供便利条件。
第六条地税稽查部门要与公安、检察、纪检、监察机关以及其他执法机关加强联系和合作,做好举报管理工作。
第七条举报中心受理举报范围是:偷税、骗税、逃避追缴欠
税、抗税和虚开、伪造、非法提供、非法取得发票,以及其他税务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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